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16〕828号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按照《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在有关方面申报项目的基础上,商务部确定了《2016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标准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计划》内容及相关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严把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修订的质量和水平,增强相关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要确保标准结构和格式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GB/T1.1-2009)的规定和要求,努力提高标准编写的规范化水平。

二、做好标准衔接

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与流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处置、标准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紧密衔接,避免与现有标准产生交叉和矛盾。

三、广泛征求意见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在行业内达成最广泛共识。征求意见单位个数不得少于30个,各项标准征求意见情况要编制汇总表加以说明。

四、严格工作程序

标准起草过程中完成的送审稿、报批稿等应报项目申报时归口业务司局审核。商务部将按程序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标准质量。

五、加快制修订进度

起草单位要在保证标准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制修订进度,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起草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申请。标准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计划》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联系。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胡迪  林健

电  话:010-85093758  85093792

 

附件:2016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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