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3月23日起5年。

2018年3月22日,应国内间苯二酚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日本的公司:

1. 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2.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

(Mitsui Chemicals, Inc.)

3. 其他日本公司                     40.5%

(All Others)

美国的公司:

1. 茵蒂斯派克化学公司               30.1%

(INDSPEC Chemical Corporation)

2. 其他美国公司                     30.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9年3月23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裁定

商务部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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